为了使广大读者爱书、护书,搞好馆藏建设,提高书刊、资料的完好率,阻止撕损、偷窃书刊、报纸及其它资料现象的发生,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现制定下列各类违纪的处罚实施细则。
1、书刊资料借阅超期处罚细则
(1)、凡读者借阅书刊、资料超过规定期限,需处以超期罚款。
(2)、读者借阅书刊超期以天为单位计算,超期一天,罚款0.1元。
2、丢失书刊、报纸、资料的处罚细则
(1)、将书刊、报纸及其它资料丢失,须用相同版本的新书赔偿,赔偿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赔偿新书刊、资料需交书刊加工费2元。
(2)、对无法购到同版新书刊资料者,需按下列规定赔偿:
1)一般单行本书刊、资料,按原书价5倍赔偿,每册书低于5元的,按7倍赔偿;
2)线装图书按原价10倍赔偿;
3)孤本及珍贵图书按原价10倍赔偿;
4)外文原版图书资料按原价10倍赔偿;
5)对两册或两册以上的多卷书,除收回剩余卷册外,应按原价的3倍赔偿;
6)期刊丢失一本,按全年价的3倍赔偿。期刊合订本按合订价(包括邮费)装订费总价的10倍赔偿;
7)报纸丢失一张按全年价赔偿,报纸合订本按该报全年价和装订费总和的5倍赔偿。
3、撕、损书刊、报纸及其它资料的处罚细则
(1)、对严重污损、勾画、撕毁并影响流通和阅览的书刊、报纸及资料,按丢失书刊、报纸等的规定处理。
(2)、对轻度污损、折迭、勾画、撕页、剪裁书刊、报纸等,视情节予以罚款。一般图书为原书价的1---2倍;期刊为单本原定价的1---2倍;报纸为月价的1----2倍;撕页、裁剪则按2、(2)、2)条款执行处罚。
4、对于偷窃书刊、报纸和其它资料的处罚
(1)、凡对于偷窃书刊、报纸及其它资料者,一律按定价的15 倍罚款,停止其借阅期一年,并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张榜公布,同时报告给读者所在部门。
(2)、对屡教不改者,或连续被抓两次或两次以上者,报请学校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5、凡拒绝赔偿和罚款处理者,除停止其借阅外,同时通知有关部门从本人工资或助学金、奖金中扣除,或离校时不予办理离校手续,直到按规定处理为止。
6、图书馆工作人员按规定收缴罚款,应向被罚人开具“罚款单”或“收据”,若工作人员不开具“收据”,被罚者有权向图书馆领导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