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职业学院是2002年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公办全日制综合性普通高等院校,是黑龙江省骨干高等职业院校、黑龙江省“1+X”证书试点单位、大兴安岭地区产业人才培训基地、黑龙江省“文明单位”标兵。
学院占地44公顷,建筑面积近9.2万平方米,建有附属医院、综合实训基地、版画创作基地等71个校内实训、实践基地和分布在全国各地的110个校外实习、就业基地,拥有大兴安岭寒地中药产业研究院,大兴安岭地区检验检测中心及林产品、农产品质检中心等多个科技服务与创新平台,固定资产总值2.24亿元,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近6000万元。学院全日制在校生3000余人;有教职工294人,其中专兼职教师241人,高级职称教师78人,研究生学历教师102人,“双师型”教师103人,省级教学名师4人。
学院举办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成人学历教育与继续教育。设有林业管理系、医学技术系、电子工程系、师范教育系、艺术体育系、成人教育部、基础部、思政部8个教学部门,开设飞机机电设备维修、飞机电子设备维修、森林草原防火技术、林业技术、护理、临床医学、口腔医学、计算机网络技术、学前教育等19个高职高专专业。学院秉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的办学理念,牵头组建大兴安岭地区职业教育联盟,参与组建职业教育对口支援协同发展联盟、中国(北方)现代林业职业教育集团、黑龙江省林业职业教育集团,并与俄罗斯远东国立农业大学、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等国内外知名院校建立对口合作关系。
学院在吸收兄弟院校办学经验的基础上,强化内涵建设,教育教学质量显著提升,2014年12月,学院成为黑龙江省骨干高等职业院校,综合办学实力跻身黑龙江省高职院校前列;2016年和2019年,学院两次入选高职高专院校综合竞争力全国600强;2020年7月,中共黑龙江省委书记张庆伟同志来到学院检查指导工作,对近年来学院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工作给予充分肯定。
主持学院党委全面工作。联系医学技术系。
主持学院行政全面工作。党委书记外出时主持党委日常工作。联系师范教育系、电子工程系。
负责党政办公系统、人事、财务、科研工作。分管党政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科研部。联系林业管理系。
大兴安岭职业学院是一所公办全日制综合性普通高等职业学校,隶属于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是黑龙江省骨干高等职业院校。学院前身是创办于20世纪70年代的大兴安岭卫生学校、大兴安岭师范学校、大兴安岭林业学校和大兴安岭广播电视大学。2002年,经黑龙江省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以上三所中等专业学校和广播电视大学合并组建大兴安岭职业学院。学院以培养技能人才和推动社会发展为已任,为林区经济社会发展和黑龙江省经济建设培养了三万余名栋梁之才,充分发挥人才培养培训、科技研发攻关、文化传承创新等社会服务功能,形成独具特色的办学内涵,赢得良好的社会声誉。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法律及党内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定不移地维护党中央权威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
第三条 学院中文名称:大兴安岭职业学院,简称:大岭职院;学院英文名称:Daxing'anling Vocational College,缩写:DLVC。学院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晨光街13号;邮政编码:165000。学院网址:http://www.dxalu.org.cn
第四条 学院是由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举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业务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法人登记管理机关为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按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对学院进行考核和管理。学院负责人由学院举办方推荐人选,经省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由省委、省政府任命。
第五条 学院举办方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切实维护学院利益,支持引导学院发展,为学院提供不低于生均财政拨款水平的办学经费,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第六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需提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经学院党委会审定,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同意并提出申请,由省教育厅报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并经教育部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学院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以培养技术技能型实用人才为核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企合作、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科学制定招生计划,自主调整招生比例;
(三)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依法制定单独招生考试的办法和程序并组织实施;
(四)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等的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学院事业发展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依法依规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调整津贴分配;
(七)对国家提供的资产、财政性资助等以及所接受的捐赠资产,依法依规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八条 学院以推动林区产业发展、民生建设、社会进步为己任,服务全省高等教育布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努力建设林区特色鲜明、行业一流、国内知名,辐射黑龙江及内蒙古北部地区,服务国家生态建设,凝聚大兴安岭精神的高水平高等职业院校。
第九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坚持扎根林区,培养实用技能人才;立足民生,提供优质社会服务的办学宗旨,努力为大兴安岭地区和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国家生态安全与生态建设提供人才、成果、智力支持。
第十条 学院传承德能精进学技双馨的校训精神,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将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置于学院全部工作的中心地位,努力培养理想信念坚定、眼界胸怀广阔、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适应未来职业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十一条 学院坚持开放办学、开门办学,主动适应现代职业教育发展趋势,不断深化企业为主、产学融通的校企合作,积极探索为区域经济社会建设服务的有效途径。
第十二条 学院开展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其中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要教育形式。学院学历教育以高等职业教育为主;根据社会需求,积极发展继续教育。
第十三条 学院设置农林牧渔、医药卫生、文化教育、电子信息、艺术设计传媒、旅游、财经等专业大类。学院坚持以医药卫生类专业为优势,以农林牧渔类专业为特色,积极促进相关专业协调发展。
第十四条 学院根据国家、黑龙江省和大兴安岭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学院办学实际,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并保持稳定、中等的办学规模。
第十五条 学院坚持以人才培养质量为生命线,建立和完善教学质量监督与保障体系,设立教学督导与评估组织,实行教学基本状态监控,定期公布教学质量报告。
第十六条 学院坚持“科技兴林”的服务理念,积极开展绿色食品药品开发、林下经济产品生产的关键技术研究与创新,积极推进与行业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协同创新,推动共性技术的合作研发与成果共享。
第十七条 学院坚持产学研相结合,积极推进教育教学研究、管理实践研究、学术交流与成果扩散,积极促进科技成果推广与转化,建立和完善以成果产出、创新水平、社会贡献为导向的学术评价机制,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第十八条 学院重视师资队伍建设。鼓励教师提高学历,增加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专业教师数量,实施“名师建设工程”,培养更多在省内有较高知名度的教学名师,通过行业培训、企业培养以及实践锻炼,打造一支业务精湛、技能过硬的“双师型”教师队伍。保证教师总数与办学规模相适应,高级职务教师、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以及“双师型”教师的比例均符合国家要求。
第十九条 学院努力构建政治立场旗帜鲜明、精神内涵特色突出、环境设施优美完善、管理制度务实高效的优秀文化传播、科技研发创新、技能人才培养三位一体的大学文化。弘扬“艰苦奋斗、开拓进取”的大学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扎根边疆、服务兴安”的办学理念,传颂校徽、校训、校歌内涵,培育良好校风、教风、学风,不断改善服务技能人才培养的校园环境和基础设施,探索建立适应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管理制度体系,搭建关键技术研发与创新平台,传递爱国、诚信、孝道等优秀传统文化和典礼仪式教育、学生社团活动、职工文体活动的文化力量,打造“兴安教育讲坛”、“林区特色版画”、“创新创业大赛”等文化精品。
第二十条 学院积极开展与俄罗斯远东地区高等学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农林、医学、教育、电子信息类专业的共同发展,促进合作院校之间教育、文化、艺术的广泛交流,适时、适度地开展联合培养,推动中外合作办学规范健康发展。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院工作,对学院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履行“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保落实”的职责,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院党委的职责主要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持“四个服务”,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提升组织力,突出政治功能,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创新党组织活动载体,丰富党组织活动内容,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院长是学院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依法全面负责学院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院长的职权主要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经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或授权,可以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学院党委由全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学院党委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纪委工作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党委会主要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第二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院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院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 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按照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 系部党支部(总支)主要负责系部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学生管理等工作,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支持系部主任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系部主任是系部行政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系部的专业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及行政管理等工作,定期向本系部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
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的决策形式,按其议事规则对系部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充分发挥党组织在重大办学问题上的政治把关作用。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系部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委员组成。
第三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人数为17人,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学院建立学术委员会章程,具体明确学术委员会组成、职责,委员的产生程序、增补办法,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等。
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学指导委员会、科技发展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及其下设专门委员会,按学术委员会章程组建并开展工作。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院发展规划、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教学与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设置或者申请增设专业;
(三)学术专门委员会组织章程,教学科研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专科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
(六)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总数的10%,其中,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具体明确教职工代表大会组成、职责,代表的产生程序、增补办法,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等。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津贴分配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受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学院工会为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二条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占全体在校学生总数的10%。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全体学生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两年。学生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院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具体明确学生代表大会组成、职责,代表的产生程序、增补办法,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等。
学生代表大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机构;
(三)制定及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
(四)讨论学院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五)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参与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院支持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委员会和执行机构学生会依法参与学院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学院共青团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院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设置党政职能、教学辅助及直属机构。各机构根据自身职责,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职能。学院对各机构实行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
第三十六条 学院隶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院规定实行自主运营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院实行党务公开、院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学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形式为常年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应当坚持咨询与普法相结合,服务与指导相一致的原则,依法维护学院合法权益,协助学院正确实施国家法律、法规。学院法律顾问对学院法定代表人负责。
第三十九条 学院理事会是由学院、政府、企事业、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组成的议事机构,对学院办学定位、战略规划、重大决策等重要事项提供咨询、建议、指导和监督,为学院扩大社会合作,提升办学服务水平争取各种资源。理事会组成原则、议事规则、运行机制等,遵照其章程进行。
第四十条 教职工由以教师为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比例。
第四十一条 学院实行全员聘任和分类管理制度,按岗定编、按岗定责、按岗聘任。学院设立全员聘任工作委员会,负责教职工的聘任及考核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院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类奖励、荣誉和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与条件;
(三)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学院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学院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完成聘任任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 学院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
第四十五条 学院依法建立教职工的权利保护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教职工的权益救济与申诉受理机构为学院工会。申诉程序包括申诉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处理。
第四十六条 离退休教职工是学院的宝贵财富,学院重视、支持离退休工作的开展。
第四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八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第一课堂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院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规定,组织和参加第二课堂活动;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院规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院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勤工助学岗位等;
(六)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发展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对学院给予的纪律处分等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完成学业;
(四)努力学习、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学院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中心环节,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
第五十一条 学院实施素质教育,建立和完善学生奖惩制度。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
第五十二条 学院依法建立学生的权利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十三条 学院支持学生会等学生组织在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学生可依法、依规向学院申请组织学生社团,学生社团经学院批准成立,在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五十四条 学院校友包括在大兴安岭职业学院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工,以及被学院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五十五条 学院积极创造条件,引导鼓励校友参与学院建设,支持促进校友事业发展。
第五十六条 学院依法设立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工作。学院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校友分会。
第五十七条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第五十八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经费拨款、上级补助收入、财政专户资金、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五十九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六十条 学院资产包括: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院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等。
第六十一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确保资产安全与完整。
第六十二条 学院依法接受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捐赠,尊重捐赠方对捐赠资产的使用意愿,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十三条 学院按照国家要求,结合自身优势,促进院办产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六十四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与服务体系建设,努力提高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六十五条 学院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提升学院信息化水平,切实维护安定有序的校园秩序,努力为师生员工提供便利安全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
第六十六条 学院精神为:艰苦奋斗、开拓进取。
第六十七条 学院校训为:德能精进,学技双馨。
第六十八条 学院校风为:求真、向善、尚美、笃行。
第六十九条 学院标志为:以五枚花瓣的雪花图案为主体结构的圆环标志,环内上部以毛体字书写大兴安岭职业学院,环内下部以交通标志专用字体书写DAXINGANLING VOCATIONGAL COLLEGE。(见下图)
第七十条 学院校旗为:主色调为白色,左上角印有蓝色学院标志,下方分别以蓝色毛体字和交通标志专用字体书写学院中英文校名。(见下图)
第七十一条 学院校歌为:《大兴安岭职业学院校歌》。
第七十二条 学院校庆日为:每年3月10日。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的制定,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后,经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同意后,报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根据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和学院发展的需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章程的修订、核准工作按照制定程序办理。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是学院的基本规范,学院其他规章制度须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抵触。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