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能够全面准确的了解和掌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状况,确保国家资助政策真正落实到符合条件的学生身上,是深入开展教育精准扶贫工作的重要基础,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申请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74号)和《黑龙江省教育厅、财政厅、民政厅、省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相关政策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类型具体包括: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
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4、孤儿(学生);
5、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参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申请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74号)执行);
6、“其他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家庭突发自然灾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等)。
以上前五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须以当地民政或扶贫部门认定平台系统上的数据为准,学生需在提出资助申请时出具相关凭证。第六种“其他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之前未在民政或扶贫部门备案,则须到家庭所在地的民政、扶贫部门指定机构开具(临时性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各系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集中申报,对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材料进行复核和校验,根据实际情况,划分困难类型和等级,建立和更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原则上,将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孤儿(学生)列入“特别困难”等级,将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列入“困难”等级,将“其他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列入“一般困难”等级。如有特殊原因,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困难等级进行调整。若发现学生隐瞒、捏造家庭经济状况,伪造证明等行为,将取消其受助资格。
各系一定要高度重视此次工作,按照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认真做好认定工作,按时间要求上报学工部,具体上报材料及格式要求已下发各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