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以目标和绩效为导向、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 形成职责规范、科学高效、公开透明的组织和管理机制,规范大兴安岭地区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管理,充分发挥科技项目在促进我区经济转型和社会发展中的支撑作用,根据《黑龙江省科技进步条例》和《黑龙江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区科技计划是行署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组织方式,主要通过项目形式实施,由地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地区科技局)根据全区科技创新发展需求和战略部署,由地区财政资金给予支持,通过项目形式资助各类主体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创新相关活动。
第三条 科技项目是指由地区科技局在地区科技计划中安排并组织实施的,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的,着力解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核心技术问题,为构建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和培育高水平科技创新团队而进行的相关科学技术活动。
第四条 科技项目按照“竞争、公开、择优、问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坚持简政放权,充分发挥专家和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在科技项目具体管理中的作用;坚持深度融合,科技项目要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加强科技与经济融合;坚持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技术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突出成果导向。
第二章科技项目立项
第五条 科技项目立项程序包括:项目申报指南编写、项目申报指南发布、项目受理、项目审查、专家评审、党组会审定、行署审批、项目合同书签订等基本环节。
(一)项目申报指南编写。由地区科技局根据科技创新规划和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在广泛征集全区范围内企业技术(成果)需求的基础上编写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报指南发布前需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二)项目申报指南发布。地区科技局于每年年初前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报指南发布至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5天。
(三)项目受理。自项目申报指南发布日期起至截止日期止,采取随时申报、随时受理的方式进行。项目申请单位在此期间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按相应项目申报格式填写申请材料。项目申请单位签署申报意见后,项目推荐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后,由项目推荐单位统一按时向地区科技局提交项目申请材料,完成当年申报工作。
逾期申报的项目不纳入当年申报受理范围,可纳入来年申报受理范围,逾期申报的项目经实地考察确定成熟、有意义的可纳入下一年度项目储备库,下一年度优先参与立项评审,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
(四)项目审查。主要包括形式审查和业务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对项目申请单位和申请人的条件、能力、诚信状况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查。业务审查主要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与项目申报指南符合程度以及科技含量明显过低等进行审查。
(五)项目评审。地区科技局负责组织相关专家对通过审查的项目进行专家评审。项目评审采取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评审专家的产生及职责履行实行保密原则、回避原则、轮换原则和调整原则。
(六)党组会审定。地区科技局召开党组会,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进行最终审定,择优确定列入年度科技计划的项目、经费支持额度及承担单位,并形成年度科技计划草案。
(七)行署审批。地区科技局以正式文件形式将年度科技计划草案报送至行署,由行署主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
(八)项目合同书签订。地区科技局对行署批复立项的项目形成年度地区科技项目计划文件并下达给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推荐单位后,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推荐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六条可以通过合适的形式明示项目立项程序,使项目申请单位和项目申请人能够及时查询立项工作进展,实现立项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第七条 需要招标的重大科技项目的立项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严格按照《国家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暂行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重大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进行。
第八条 科技项目申请渠道实行属地归口推荐和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申报制,即项目申请单位申请的项目,须经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推荐后申报。地直单位可按照项目申报指南直接向地区科技局申报项目。
第九条 项目申请单位、项目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项目申请单位原则上应是本区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事业单位,具有为科技项目实施提供必备的人才条件、必要的技术装备条件、良好的科研或成果转化能力与条件和经费配套的能力。
(二)项目申请人在相关技术领域和所属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具有与所申请的科技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前期研究基础和积累,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实践经验丰富者不受学历和职称限制。
(三)项目组成员结构合理,具备要求的研发实力和稳定的科研团队。在项目申报评审中,同等条件的优先支持35周岁以下青年科技创新人才。
(四)项目申请单位、项目申请人具有良好的信誉,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且项目主要申请人无未结题的地区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条 申请的科技项目应符合大兴安岭地区科技创新规划的总体部署和安排,符合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并在本区境内实施,且项目前期研究基础较好,组织实施机制和配套条件有保障,目标任务明确具体,技术指标可考核,经费配置科学合理,有明确的应用背景。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立项:
(一)已立项支持、研究(或成果转化、推广)内容雷同且处于同一研究阶段的重复研究(或成果转化、推广)项目的。
(二)有悖科学精神、违背科学规律、无科学意义和价值的,无科研、成果转化与推广意义和价值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禁止或限制的。
(四)在项目申请、评审、检查、验收或鉴定等过程中发生科研(或成果转化与推广)不端行为的。
(五)执行国家、省、地区科技计划项目业绩不良或存在科研诚信问题的。
第十一条 科技项目主要类别为科研(科技研发与应用)项目、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项目、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项目、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科技创新人才项目等。
(一)科研项目是指具有企业技术需求或产业发展需求,对企业创新发展或产业优化升级等具有重大或重要推动作用,旨在突破制约企业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技术瓶颈,解决关键技术、共性技术难题或进行集成示范的科技项目。
(二)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项目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的转化或推广,通过项目的实施能够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鼓励通过需求导向和市场选择方式,引导企业、地方、社会资本和各类机构共同参与,推动一批科技成果转化与示范推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我区产业结构加快调整和新产业发展。
(三)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项目是指对在大兴安岭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在购买科技成果或专利技术进行转化和产业化、委托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主持或参与制定国家或行业标准、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获得国际(家)专利授权、获得国家或省科学技术奖励等给予一次性后补助奖励支持的项目。
(四)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项目是指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独立建设或联合建设的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院士工作站、科学家工作室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项目,重点支持投入较大、研发目标明确、自主创新能力强且有望通过省级备案的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项目。
(五)软科学研究项目是指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科技、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决策、组织和管理等问题,基于一线实地调研、数据收集分析、案例分析等为基础的研究项目,预期研究成果应具有前瞻性、创新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应用潜力大,能转化为工作举措、政策措施,可为全区或区域、行业中具有战略性、综合性、全局性的重大决策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六)科技创新人才项目是指为适应我区生态建设、产业发展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着眼于服务转型发展,聚焦急需紧缺的科技创新类人才及队伍建设项目。通过项目的实施,能够培养造就科研水平一流、管理能力突出、成果省内外先进、专业贡献大,能够引领和促进产业关键技术发展的科技领军人才,或构建一批由科技领军人才领衔的成熟、稳定、高效的科技创新团队。
第十二条 科技项目优先支持建有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包括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院士工作站、科学家工作室)的企事业单位、省级科技园区申请的项目;优先支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推荐或申报的项目;优先支持龙江科技英才、地区优秀科技领军人才申请的项目;加大对区内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支持力度,扩大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赋予科技领军人才更大财物支配权、技术路线决策权。
第十三条 加大对艰苦边远县(市、区)科技创新人才发展的支持力度,在同等条件下,科技项目优先支持区内边远贫困镇村专业技术人员申请的项目,并适当放宽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申请人的条件。
第十四条 对列入年度计划的科技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在计划下达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地区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书。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项目合同书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五条 项目合同书应明确签约各方的权利与义务、项目名称、起止时间、总体目标、主要研究开发内容、关键技术内容、技术特点和创新点、考核指标及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期限、年度计划及目标、主要研究人员及主要合作与协作单位、经费来源和支出预算等。科技项目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三章科技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下达单位为项目计划管理部门地区科技局;项目组织保证单位为项目申请单位和承担单位的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申请和实施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申请和实施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七条 科技项目管理过程中各主要责任主体的基本职责:
(一)项目下达单位:按照项目合同书规定和年度拨款计划拨付经费;负责组织项目结题验收或鉴定前对项目现场查验一次;
(二)项目组织保证单位:审核、推荐属地管理范围内的项目申报;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负责推进项目资金落实和项目按计划实施,协调、处理、上报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填报项目合同书、执行情况报告、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推进项目中期检查、验收、绩效评价;推动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转化应用。
(三)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如实填写项目合同书、执行情况报告、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并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按期配合开展项目中期检查、验收、绩效评价;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对下拨的地本级科技项目经费要单独立账,专款专用;提供相关科研或成果转化与推广保障条件,组织科研或成果转化与推广团队开展科研或成果转化与推广工作;督促项目负责人严格执行项目合同书,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目标和任务,确保项目按期结题验收;及时向项目下达单位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难以协调解决的问题;履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国有资产管理和科技保密等职责;负责项目经费、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国有资产等管理工作;按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的,原则上需自筹不低于地本级科技经费支持额度的资金用于该项目研发或成果转化;项目承担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原则上需有相应的企业作为产学研合作单位,并签订合作协议,由合作企业承诺匹配不低于地本级科技经费支持额度的资金用于该项目研发或成果转化。企业自筹或匹配的资金需提供真实有效的使用凭证或佐证材料。
(四)项目负责人:严格执行项目合同书所规定的各项任务;提供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总结报告、验收材料等;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及取得的知识产权情况;遵守保密规定中的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科技项目管理实行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检查制度、结题制度和成果归档制度。
(一)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每季度末报送项目季度执行情况报告,每年11月底前,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如实报告项目执行过程中取得的进展和遇到的问题,以及项目合同书中年度计划指标完成情况,对未完成的指标需说明原因,并明确下一季度或年度可否完成,执行期不足一年的项目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
(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重大创新进展和取得重大突破,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提交书面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审查把关后要及时向地区科技局提交书面报告;如遇到不可抗拒因素或发生目标调整、内容更改、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等可能影响项目按期完成的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以正式文件形式提出书面申请,报地区科技局批复后执行。
(三)检查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地区科技局负责项目的经费拨付和使用情况、执行进展情况等进行整体监管,协调经费拨付中出现的问题,对使用中违规违纪使用和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情况进行监管和审核,协调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审核项目执行进展情况相关材料,对重大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对于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项目,可适时适当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
(四)结题制度。按照项目合同书规定执行期结束后须进行结题;结题包括验收结题和鉴定结题两种形式;项目验收和鉴定工作应在项目合同书规定执行期结束后半年内完成;地区科技局负责受理项目的验收和鉴定申请,并按照规定组织项目验收或鉴定工作;按照项目属地化管理原则,地区科技局视情况,可适当委托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前的现场查定,现场查定结束后,查定结果应及时报送地区科技局备案,地区科技局以此作为依据受理项目验收申请。
(五)成果归档制度。按科技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地区科技局负责对通过验收或鉴定的项目成果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建立健全科技成果归档制度,完善各类项目数据库和成果信息库的建设工作,及时录入项目成果有关信息并上报省科技厅进行科技成果登记,且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但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除外。
第十九条 对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半年内未完成任务而无法接受验收或鉴定的科技项目,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申请,经项目组织保证单位(推荐单位)审核后报地区科技局审批同意可以延期一次,延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对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半年内既不提交验收或鉴定申请,又不提交延期申请且时间超过一年的科技项目,按终止结论予以结题。对结题率低、项目完成质量差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列入科技诚信“黑名单”,视情况给予3—5年暂停受理地区、省、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请的处罚。
第四章专家咨询
第二十条 建立科技项目咨询专家库,每年评审结束后对专家库进行调整更新,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项目立项、经费预算、检查、验收或鉴定等管理环节中的咨询和参谋作用,提高管理决策的公开性、公平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一条 咨询专家由专业技术、经济、管理和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及组成按科技项目类别确定,每个批次项目评审专家一般不少于5人。专家遴选遵循“随机、轮换、调整、互补、回避”的原则,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专家库中难以抽取专家的特殊情况可以委托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或根据地区科技局平时掌握了解的情况指定专家。项目承担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担任立项评审、招标投标、经费预算、检查、验收或鉴定专家。专家组来自相同单位的专家不得超过2人。参加评审的专家人数须为单数。
第二十二条 咨询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特殊行业或实践经验特别丰富的职称可以放宽至中级职称或以下。
(二)掌握科技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对咨询评审的科技项目所属领域或行业、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熟悉所属领域或行业、专业的国内外最新科技发展状况,了解经济、市场发展趋势及相关政策规定,有较宽的知识面,在本领域内有较高的权威性。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资信,认真严谨,遵守咨询评审纪律,维护咨询评审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咨询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敢于对咨询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负责。
第五章知识产权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三条 科技项目研究取得的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及利益分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规定以及项目合同书的约定执行。科技项目科技成果转化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等问题,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及省、地有关规定执行。科技成果的保密、登记、奖励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科技项目经费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按照项目合同书的规定实行共享,并推荐纳入“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创业共享服务平台”,面向社会开展共享服务。
第二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科技项目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信息报送和发布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结题后三个月内向地区科技局报送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信息及技术转移情况。地区科技局通过科技资源信息交流发布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信息及技术转移情况,实现信息公开、资源共享,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合同书约定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期限,实施转化科技成果。在约定的实施转化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转化的,有关部门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实施转化,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转化或者无偿实施转化。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实施转化权。
第六章诚信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在科技项目立项、经费预算、实施、检查、验收或鉴定等管理环节中,引进专家咨询机制,建立和完善诚信管理机制、关系人回避机制、项目承担单位法人管理责任机制和监督机制,并加大监督力度。
第二十八条 建立项目组织保证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咨询专家的诚信管理制度,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作为限制或取消其参与国家、省和地区科技计划活动的重要依据。诚信管理与科技项目管理、相关主体行为规范管理等有机结合。
第二十九条 建立关系人回避机制。
(一)管理者回避。在科技项目立项、经费分配、验收或鉴定、争议处理等环节,涉及相关项目管理人员自身利益的事项,当事人应主动声明并回避。
(二)咨询专家回避。在项目咨询评审活动中,与咨询评审对象有利益关系的专家应主动回避。
第三十条 建立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组织保证单位(推荐单位)法人管理责任机制。发挥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组织保证单位(推荐单位)在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组织、协调、服务和监督作用,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组织保证单位(推荐单位)对科技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完善监督机制。地区科技局和驻地区科技局纪检组负责监督科技项目立项、检查、验收或鉴定等管理环节中项目管理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受理项目管理人员违规违纪举报投诉,并对违规违纪的项目管理人员进行查处。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地区科技局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责令限期整改、记录不良科技诚信、通报批评、终止科技项目并按原渠道追回项目资金、3—5年内取消地区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资格等措施。构成违纪、违法和犯罪的,交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查处。
(一)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抄袭、剽窃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骗取项目立项、验收或鉴定的。
(二)向项目管理人员、咨询专家馈赠或给予其它好处的。
(三)不按项目合同书规定提供项目自筹经费和保障条件,不履行项目合同书或不遵守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
(四)不按管理规定对项目经费单独立账,不按预算要求开支,违规违纪使用和截留、挪用、挤占或侵吞项目经费且情况严重的。
(五)对项目监督管理不力,不履行有关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国有资产等管理职责并导致严重后果和损失的。
(六)既不提供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又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七)有其它妨碍项目正常实施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因项目承担单位注销或组织管理不力、承诺条件不能落实,或违规违纪使用和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地区科技局将视主客观原因情况依照相关规定作出是否按原渠道追回项目资金的决定。对终止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交书面报告,经项目组织保证单位(推荐单位)审核后报地区科技局批复;在项目承担单位已注销的情况下,由项目组织保证单位(推荐单位)负责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
第三十四条 对于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科技项目,原始记录能够证明项目组成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研究开发任务的,不属于学术诚信不佳问题,不影响其继续申请地区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五条 在咨询评审过程中,中介机构、咨询专家和中介人员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背科学道德和有失公正等违规行为之一的,地区科技局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责令改正、记录不良诚信、通报批评、宣布咨询评审意见无效,直至取消咨询专家和中介人员参加咨询评审活动资格、中止或取消中介机构受托资格,追回委托费用等措施。构成违纪、违法和犯罪的,交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查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大兴安岭地区科技局修订并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大兴安岭地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大署科信联字[201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