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 业 生: 用人单位: 学校名称: 大兴安岭职业学院 |
签 约 须 知 为维护国家毕业生就业方案的严肃性,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定如下协议: 一、就业协议书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前,经双向选择,在规定期限内就确立就业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是用人单位确认毕业生相关信息真实可靠以及接收毕业生的重要凭据;是高校进行毕业生就业管理、编制就业方案以及毕业生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等有关事项的重要依据。 二、毕业生应按国家规定就业,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须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三、用人单位要如实介绍本单位情况,明确对毕业生的基本要求及工种岗位安排,做好各项接收工作。凡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以学习成绩为由提出违约;未取得毕业资格的,本协议无效。 四、学校要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情况,做好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录用后,学校审核列入建议就业方案,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审查批准,学校负责办理就业报到证签发手续。 五、学校应在学生毕业前安排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办理就业报到证签发手续,本协议自行取消,由学校通知用人单位。如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原则上应在签定协议前进行体检,否则,以学校体检为准。 六、毕业生、用人单位两方如有其他约定,应在“其他约定事项”栏中逐条明确。约定的有关内容可包括:工作地点及工作岗位、违约责任、协议自动失效条款、协议终止条款、双方约定的其他事宜等,经毕业生、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后视为本协议书的一部分。约定事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的合法权益。本协议未明确的其他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或双方协商解决。 七、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三方都应严格履行本协议,若有一方提出变更协议,须征得另两方同意,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八、本协议的使用范围:国家计划内统一招生的毕业生(含高职高专毕业生、本科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定向生、委培生按定向委培协议就业,不使用本就业协议书(解除定向或委托协议的除外)。 九、本协议一式四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各执一份,复印无效。 |
其他约定事项: 毕业生签字: 用人单位签章: |
毕业生情况及意见 | 姓 名 | 性 别 | 民 族 | 政治面貌 | |||||||||
培养方式 | 学 历 | 学 制 | 毕业时间 | ||||||||||
专 业 | 身份证号 | ||||||||||||
生 源 地 | 联系方式 | / | |||||||||||
家庭地址 | |||||||||||||
特长及其它 | |||||||||||||
本人意见: 毕业生签名: 年 月 日 | |||||||||||||
用人单位情况及意见 | 单位名称 | 组织机构代码 | |||||||||||
联 系 人 | 联系电话 | 单位隶属部门 |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
单位性质 | □党政机关 □科研设计单位 □高等教育单位 □中等初等教育单位 □医疗卫生单位□国有企业 □三资企业 □民营企业 □部队 □城镇社区 □农村建制村 □其它 | ||||||||||||
组织关系接收单位 | |||||||||||||
档案转寄详细地址 | |||||||||||||
户口迁移详细地址 | |||||||||||||
用人单位意见: 签 章 年 月 日 | 主管部门意见: 签 章 年 月 日 | ||||||||||||
学校意见 | 学校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协议书邮寄地址 | |||||||||||||
院(系、所)意见: 签 章 年 月 日 | 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意见: 签 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