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阅须知
借阅卡办理办法
(一)、我校教职工和学生均可持有关证明及证件来我馆综合办办理借阅卡。办卡时间为每周星期五。
1、手续
(1)凡是本校教职工办理借阅手续前,需持有本人工作证,方可来馆办理借阅卡。办卡时需准备本人近期二寸彩色照片一张。
(2)专科、中专学生以班或届为单位,需持有系、部介绍信和办证学生的名单(名单上盖有系、部公章),同时每名学生需准备本人近期二寸彩色照片一张,一次性办理完毕。如果延误,责任自负。
(3)校外读者(外聘专家)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学校职能部门的有效证明来馆办卡,其它条件与本校教职工相同。
2、办卡的费用
(1)凡属本校的教职工及外聘专家办理借阅卡时,免交办证费(使用智能卡需交抵押金50元,离校时需将卡交回图书馆,抵押金退还。卡丢失按工本费赔偿)。
(2)专科、中专学生办卡时需交40元办卡费(包括工本费20元、抵押金20元),学生离校时需将借阅卡交回图书馆,退还抵押金。
(二)、读者办理借阅卡后,即可在本馆凭本人借阅卡借阅本馆的书刊资料,可在允许的阅览室凭本人借阅卡阅览书刊、报纸等。借阅卡应妥善保管,一旦丢失,读者应及时与图书馆流通部借书处的工作人员联系、查寻,但图书馆不负责因读者丢失借阅卡而引起的一切后果。
(三)、补办借阅卡的规定
1、读者由于遗失借阅卡,需要补卡时,应写出丢失情况的说明,由所在部门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到本馆综合办补办借阅卡。
2、读者丢失借阅卡,办理补办手续时,要交纳办卡费20元。学生离校时,办卡费不予退还。
3、读者补办卡后,一旦我馆发现某读者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借阅卡”,我馆除将多出的借阅卡没收外,同时处以每卡罚款100元。
图书借阅制度
1、读者持图书借阅卡及图书在借还书处办理借还书手续,借书册数及借期如下:
(1)在岗教授、外聘专家、学科带头人可持本人借阅卡,入书库选书,一次可凭卡借阅图书10册,借阅期限为三个月。
(2)教师极其它专业中级职称人员可持本人借阅卡,一次可借阅图书5册,借阅期限三个月。
(3)一般职工持本人借阅卡一次可借阅图书3册,借阅期限三个月。
(4)学生同一般职工借阅图书数量等同,借阅期限为一个月。
2、续借规定:
(1) 小说类图书不可续借,其余图书可续借一次。读者可根据需要,自行在网上或检索机上续借图书,续期30天,从该书应还日期算起。
(2) 若有超期没还图书或有欠费没交,读者将无法继续借书和续借图书,应还清所有超期图书并交清延误费为止。
3、归还规定:
(1) 所借图书只能在所借楼层归还。
(2) 所借图书当天不能归还,所还图书当天不能借阅,一天后方可办理图书借还手续。
4、借阅图书逾期、损坏及遗失按相关规定执行。其中:
(1) 寒、暑假期间到期应还的图书,读者可在开学后1周内还清,不计延误费,超过1周按逾期处理。
(2) 读者到外地出差、实习,未能按期归还所借图书,须由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证明。
(3) 读者遗失图书需在应还日期之前说明,可避免增加延误费。
图书、报刊借阅超期、损坏、遗失盗窃的处理办法
为了使广大读者爱书、护书,搞好馆藏建设,提高书刊、资料的完好率,阻止撕损、偷窃书刊、报纸及其它资料现象的发生,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现制定下列各类违纪的处罚实施细则。
1、书刊资料借阅超期处罚细则
(1)、凡读者借阅书刊、资料超过规定期限,需处以超期罚款。
(2)、读者借阅书刊超期以天为单位计算,超期一天,罚款0.1元。
2、丢失书刊、报纸、资料的处罚细则
(1)、将书刊、报纸及其它资料丢失,须用相同版本的新书赔偿,赔偿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赔偿新书刊、资料需交书刊加工费2元。
(2)、对无法购到同版新书刊资料者,需按下列规定赔偿:
1)一般单行本书刊、资料,按原书价5倍赔偿,每册书低于5元的,按7倍赔偿;
2)线装图书按原价10倍赔偿;
3)孤本及珍贵图书按原价10倍赔偿;
4)外文原版图书资料按原价10倍赔偿;
5)对两册或两册以上的多卷书,除收回剩余卷册外,应按原价的3倍赔偿;
6)期刊丢失一本,按全年价的3倍赔偿。期刊合订本按合订价(包括邮费)装订费总价的10倍赔偿;
7)报纸丢失一张按全年价赔偿,报纸合订本按该报全年价和装订费总和的5倍赔偿。
3、撕、损书刊、报纸及其它资料的处罚细则
(1)、对严重污损、勾画、撕毁并影响流通和阅览的书刊、报纸及资料,按丢失书刊、报纸等的规定处理。
(2)、对轻度污损、折迭、勾画、撕页、剪裁书刊、报纸等,视情节予以罚款。一般图书为原书价的1---2倍;期刊为单本原定价的1---2倍;报纸为月价的1----2倍;撕页、裁剪则按2、(2)、2)条款执行处罚。
4、对于偷窃书刊、报纸和其它资料的处罚
(1)、凡对于偷窃书刊、报纸及其它资料者,一律按定价的15 倍罚款,停止其借阅期一年,并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张榜公布,同时报告给读者所在部门。
(2)、对屡教不改者,或连续被抓两次或两次以上者,报请学校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5、凡拒绝赔偿和罚款处理者,除停止其借阅外,同时通知有关部门从本人工资或助学金、奖金中扣除,或离校时不予办理离校手续,直到按规定处理为止。
6、图书馆工作人员按规定收缴罚款,应向被罚人开具“罚款单”或“收据”,若工作人员不开具“收据”,被罚者有权向图书馆领导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