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职业学院教学及教学管理差错、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维护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敦促教师恪守职业道德,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努力提高教学水平,保障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的认定
(一)教学差错
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教学差错:
1.报送各种常规性教学业务材料和临时规定的其它材料无故延迟。
2.教学内容严重偏离教学大纲。
3.考试命题未经专业教研室主任审核。
4.未按要求布置或不批改作业。
5.无《教师手册》上课,或对学生平时考核不认真,未能在规定时间以书面形式将学生出勤情况向学生所在系学生管理部门及时反馈。
6.擅离教学工作岗位,未造成重大工作损失。
7.其它对教学秩序造成一定影响而又及时予以补救的行为。
(二)一般教学责任事故
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一般教学责任事故:
1.在教学、监考等教学业务活动中,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2.无正当理由,在上课、监考、其它教学业务活动中,迟到、早退或中间离场超过五分钟。
3.报送各种常规性教学业务材料和临时规定的其它材料无故延迟三天以上。
4.未经批准,擅自调课或委托他人代课,或因公、病事假误课,未到教务处备案。
5.未经系(部)批准并到教务处备案,擅自变更上课时间或地点。
6.备课不认真,在课堂或其他教学场所的教学业务活动中出现严重知识性错误。
7.正常教学过程中教学进度与授课计划相差4学时以上。
8.擅自更改各类实习的正常进度。
9.因指导教师责任,学生在实习、实训期间出现严重违纪或一般性安全事故。
10.不按命题要求命题,题量偏少或偏易,致使50%的学生在规定的1/2考试时间内完成答卷;或题量偏大或偏难,致使80%的学生不及格;或为学生划定考试复习范围未达到考试内容3倍以上。
11.监考中不遵守监考守则,或因个人疏忽造成严重后果的。
12.提前结束课程超过8学时。
13.授课无授课计划或无教案。
14.考试中学生违纪作弊时,监考教师发现后未制止。
15.教师虽然在课堂上,但不讲课、不辅导,从事与课堂教学无关的事,或课堂教学信息量不饱满。
16.规定期限内,实施弹性工作制度的非兼职专任教师未达到学院关于教研、教改、调研、培训、实践锻炼等明确要求。
17.学期内,试卷批阅出现错误、成绩错统或漏统、成绩录入失误累计超过二人次。
18.其它给教学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
(三)严重教学责任事故
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严重教学责任事故:
1.教学活动中,出现同四项基本原则相抵触的内容。
2.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任务超过4课时以上。
3.考试或其它教学活动中由于准备不足而严重影响正常的教学活动。
4.考试期间纵容、包庇学生违纪。
5.背离教学大纲要求,擅自增减教学内容,严重影响教学质量,学生反映强烈。
6.无正当理由,不上课或不参加教学业务活动。
7.未经批准擅自停课或旷课。
8.漏泄考试题或丢失试卷。
9.因失职,在实验、实习以及其它实践教学环节中,造成严重人身事故、贵重仪器设备损坏及恶劣社会影响。
10.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教学工作安排。
11.擅离教学工作岗位又未与接岗者交接而造成重大工作损失。
12.在教学活动中,因工作不认真、教学质量差等个人原因而导致半数(含半数)以上学生要求更换授课教师。
13.每学期两次(含两次)以上一般教学责任事故。
14.在国家、省组织考试监考中不认真负责,出现雷同试卷。
15.在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影响。
16.因指导教师责任,学生在实习、实训期间出现违法或重大安全事故。
17.其它影响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教学管理差错与事故的认定
(一)教学管理差错
承担教学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教学管理差错:
1.在安排教学、组织考试和成绩管理等教学管理工作中出现失误,采取了补救措施,未造成严重影响。
2.提供教学设施、设备或教学服务工作中不及时或出现失误,能够及时补救。
3.其它教学管理工作失误,能及时补救而未造成重大影响的行为。
(二)一般教学管理事故
承担教学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一般教学管理事故:
1.不执行有关教学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未能及时纠正。
2.在安排教学、组织考试和成绩管理等教学管理工作中出现失误,造成了不良影响。
3.消极执行学院、系(部)布置和下达的教学管理任务、工作安排,使工作受到影响。
4.正在使用的教学场所环境卫生或秩序太差又未及时采取措施。
5.在提供考试和教学场所、设施、设备或教学服务工作中出现失误,影响了正常教学工作。
6.对所辖部门的教学或管理事故延迟上报,造成不良影响。
7.未经学院同意,擅自出借教室、教学仪器和教学设备设施。
8.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更改课程表。
9.教学文件或资料不及时归档而发生损失的行为。
10.其它因教学管理失误影响教学的行为。
(三)严重教学管理事故
承担教学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严重教学管理事故:
1.不执行有关教学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
2.在组织教学活动中出现重大失误,严重影响教学秩序。
3.在提供考试、教学场所、设施、设备或教学服务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致使不能正常工作。
4.不执行学院、系(部)布置和下达的各种教学管理任务、工作安排。
5.丢失、损坏各类重要教学管理文件或学生成绩、名册等重要教学档案。
6.擅自更改学生成绩、档案等重要文件。
7.出具学历、成绩等假证明。
8.对所辖部门的教学或管理事故隐瞒不报,造成恶劣影响。
9.未经学院和系(部)同意,在正常上课期间允许学生离开教学场所,从事与教学内容无关的活动。
10.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教学场所,致使教学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11.故意多报课时,或擅自提高课时津贴标准,弄虚作假。
12.一学期出现两次(含两次)以上一般教学管理事故。
13.因管理工作不善,造成教学仪器设备设施严重损坏或丢失。
14.未经学院同意,擅自更改人才培养方案或不按人才培养方案开设相关课程的行为。
15.教材征订中出现严重失误而影响教学。
16.其它由于教学管理失误,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或影响的行为。
三、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1.各类事故的认定程序
(1)差错或事故发生后,由差错或事故发生所在系(部)提供有关报告或佐证材料,并交至教务处核查。
(2)差错由发生所在系(部)认定,并根据本办法进行处理,报教务处备案;一般性事故由教务处会同事故发生所在系(部)认定,并报主管院长核准;严重事故由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认定,在告知当事人的同时,转人事处存档,作为考核、调资、岗位津贴调整和评聘等方面的依据。
(3)若当事人对差错或事故的认定及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差错或事故处理通知书》三日内,向教务处提出申诉,教务处在接到申诉的一周内组织人员予以复查,复查及最后处理意见及时告知当事人及其所在部门,同时上报主管院长。
2.对教学差错或教学管理差错的责任者,责成当事人写出情况说明和检查,并以简报形式在本部门内通报,该学期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总分扣除3分。
3.对一般教学责任事故或一般教学管理事故的责任者,责成当事人写出情况说明和检查,在教学系统内通报批评,该学期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总分中扣5分。
4.对严重教学责任事故或严重教学管理事故的责任者,责成当事人写出情况说明和检查,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由学院给予行政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该学期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总得分中扣除10分。
(4)差错或事故一经认定,记入当事人教学业务档案。
(5)教师每学年内出现一次一般事故,取消当事人本年度评优、晋职和聘任资格;出现严重事故者,推迟一年晋升(聘任)高一级技术职务,当事人所在的部门不得参加本年度各级各类先进集体的评选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开始执行,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裁定。